广安区电商公共服务采购项目
广区采GQC[2021]14号
更正文件
各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广安区电商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广区采GQC[2021]14号)作如下更正:
一、第三章格式十一:小企业声明函: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1、标的名称:广安区电商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其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4、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5、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资格审查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更正为: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注:
3、标的名称:广安区电商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其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4、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二、投标邀请第八项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3月2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21年3月2日9:00-9:30(北京时间)。
更正为: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3月12日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21年3月12日9:00-9:30(北京时间)。
三、原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此更正文件与原文件(广区采GQC[2021]14号)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四、各供应商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本更正文件。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