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第二次)招标通知 |
所属地区: |
四川省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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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眉山市东坡区财富中心B座20楼2003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3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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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 5114222021000067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机肥采购(第二次)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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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元) | 1280000 |
最高限价 | 1280000 |
采购需求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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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 | 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完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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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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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制造商取得肥料登记证,且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时间: | 2021年03月03日到2021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 眉山市东坡区财富中心B座20楼2003 |
方式: | 现场领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应当提交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报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报名登记表;(电子邮箱领取免费)电子邮箱领取时,供应商应当将前款报名所需资料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1750689127@qq.com),并电话告知代理机构(18090060641)。否则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报名登记表格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最后一页。采购公告附件仅供查阅,以现场领取的采购文件为准。 |
售价: | 100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截止时间: | 2021年03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眉山市东坡区财富中心B座20楼2003 |
五、开启 |
时间: | 2021年03月0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
地点: | 眉山市东坡区财富中心B座20楼2003 |
六、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1)小微企业(1、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
A.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指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的优惠。
①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②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B.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含提供货物、承担工程、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D.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失信行为次数,须在承诺及声明中如实列明,未如实列明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
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采贷”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19〕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支持“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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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 |
地址: | 彭山区建设路132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028-37632175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财富中心B座20楼2003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38208088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李老师 |
电话: | 028-3820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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