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
华润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A区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110kV升压站项目建设用地拟使用你单位国有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情况:
1、使用国有土地用途:本次使用土地用于供电用地。
2、使用国有土地位置及四至:该宗地需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的土地,总面积为0.8585公顷。(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3、使用国有土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计0.8585公顷(坑塘水面0.8585公顷)
参照莆田市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莆政规〔2023〕7号)涉及劳动力安置及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征地综合补偿费”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安置。
①用地补偿标准费:按莆政规〔2023〕7号文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a土地补偿费:其他类型农用地(坑塘水面)17.94万元/公顷。
b安置补助费:其他类型农用地(坑塘水面)26.91万元/公顷。
②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实清点,根据莆政规〔2024〕3号文给予补偿。
二、社会保障意见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三、你单位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使用国有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使用土地上抢栽、抢捉、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你单位及当事人对拟订的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使用国有土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提出,由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人民政府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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